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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辦法》的通知發表時間:2024-10-13 08:22 山東省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工作,加強建設工程消防安全源頭管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公布,第58號修正)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特殊建設工程的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工作。 第三條 特殊建設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申請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 (三)因保護利用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需要,確實無法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 第四條 除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情形外,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已有規定的,應當嚴格執行規定,不得以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規避或降低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 特殊建設工程的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實施。 第二章 申報程序 第六條 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申請由建設單位通過山東省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信息系統提報。 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應當提交以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 (一)特殊消防設計文件,包括: 1.特殊消防設計必要性論證報告。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說明設計中涉及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設計內容和理由;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情形的,應當說明需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內容和理由;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情形的,應當說明歷史建筑的保護要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中規定的核心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要求等,確實無法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內容和理由。 2.特殊消防設計方案。應當提交兩種以上方案的綜合分析比選報告,特殊消防設計方案說明,以及涉及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或者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利用不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等內容的消防設計圖紙。 提交的兩種以上方案綜合分析比選報告,應當包含兩種以上能夠滿足施工需要、設計深度一致的設計方案,并從安全性、經濟性、可實施性等方面進行逐項比對,比對結果清晰明確,綜合分析后形成特殊消防設計方案。 3.火災數值模擬分析驗證報告。火災數值模擬分析應當如實反映工程場地、環境條件、建筑空間特性和使用人員特性,科學設定火災場景和模擬參數,真實模擬火災發生發展、煙氣運動、建筑結構受火、消防系統運行和人員疏散保障能力,論證特殊消防設計方案的合理可行性。 4.實體試驗驗證報告。屬于本辦法第三條且是重大工程、火災危險等級高的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實體試驗驗證內容。實體試驗應當與實際場景相符,驗證特殊消防設計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評估火災對建筑物、使用人員、外部環境的影響,試驗結果應當客觀真實。 (二)兩個以上有關應用實例。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情形的,應當提交涉及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內容,在國內或國外類似工程應用情況的報告;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情形的,應當提交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在國內或國外類似工程應用情況的報告或中試(生產)試驗研究情況報告等;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情形的,應當提交國內或者國外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利用類似工程情況報告。 (三)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情形的,采用新技術、新工藝的,應當提交新技術、新工藝的說明;采用新材料的,應當提交產品說明,包括新材料的產品標準文本(包括性能參數等)。 (四)特殊消防設計涉及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應當提交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相應的中文文本。 (五)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民用建筑,除上述四項以外,還應當說明在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基礎上,所采取的切實增強建筑火災時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強性消防設計措施。包括:建筑構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內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難、防火構造、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防火性能、自動消防設施及滅火救援設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建筑電氣防火等內容。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山東省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信息系統上申報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市縣消防設計審查主管部門在系統上受理建設單位申請,對屬于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范圍并且申請材料齊全的,在五個工作日內從系統上提交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申請(見附件1)和相關技術材料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不屬于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范圍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消防設計審查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做好整改。 第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收到市縣消防設計審查主管部門從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信息系統上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根據項目情況和工作實際采取會議、函詢等方式進行要件審查,屬于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范圍并且申請材料齊全的,在十個工作日內組織省級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不屬于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范圍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逐級退回申請,并說明原因。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十條 特殊消防設計評審專家應當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抽取,專家總數不得少于七人,且應當獨立出具結論清晰明確的評審意見。 評審會應當成立專家組,專家組設組長一名,由專家組成員推薦產生。參加評審會的人員應當視情包括建設、設計、技術服務、消防救援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人員。 第十一條 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可直接邀請相應專業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等專家參加評審。 與特殊建設工程建設、設計、技術服務等相關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專家不得作為評審專家。 評審專家應當現場簽訂專家評審服務保密承諾書(見附件2)。 第十二條 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應當由專家組組長主持專家評審,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介紹特殊建設工程的有關情況; (二)設計單位或特殊消防設計技術服務單位介紹建設工程的特殊消防設計方案,重點介紹特殊消防設計的理由依據,評估分析、試驗驗證、數值模擬分析報告,工程應用情況或產品試驗報告,所采取的技術強化措施的可靠性、安全性、可行性; (三)專家組成員查閱資料,重點針對特殊消防設計中涉及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和方案的具體情況進行質詢; (四)專家組成員封閉討論(建設、設計、技術服務等單位人員應當回避),發表個人意見,獨立出具評審意見(見附件3); (五)形成專家組評審意見(見附件4)。 第十三條 專家評審應當針對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進行討論,評審專家應當獨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評審意見。討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計超出或者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理由是否充分; (二)設計需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運用是否準確,是否具備應用可行性等; (三)因保護利用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需要,確實無法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理由是否充分; (四)特殊消防設計方案是否包含對兩種以上方案的比選過程,是否從安全性、經濟性、可實施性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后形成,是否不低于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 (五)重大工程、火災危險等級高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文件中是否包括實體試驗驗證內容; (六)火災數值模擬的火災場景和模擬參數設定是否科學。應當進行實體試驗的,實體試驗內容是否與實際場景相符。火災數值模擬分析結論和實體試驗結論是否一致; (七)屬于本辦法第三條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討論內容除上述六項以外,還應當討論采取的加強性消防設計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第十四條 專家組評審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會議概況。包括會議時間、地點,組織機構,專家組的成員構成,參加會議的相關主管部門以及建設、設計、特殊消防設計技術服務等單位; (二)項目建設與設計概況; (三)特殊消防設計評審內容; (四)專家組評審意見的結論應當明確為同意或不同意,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經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專家同意即為評審通過,評審結論為同意; (五)專家組評審意見由專家組全體成員簽名; (六)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應當將專家評審意見在系統上反饋給市縣消防設計審查主管部門,市縣消防設計審查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評審意見告知建設單位和相關部門。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評審通過,但專家組評審意見中有“修改意見”內容的,建設單位應當對照“修改意見”內容進行調整修改,并在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時予以確認。對評審未通過的,建設單位應當按評審意見進行修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關于報送**項目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的請示 2.專家評審服務保密承諾書 3.評審專家獨立出具的評審意見 4.**項目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專家組評審意見 5.特殊消防設計評審專家權力和義務告知書 摘自: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行政規范性文件 |